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18.2万元不用课税
【大成报记者于郁金/台南报导】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财政部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金额为新台币(下同)18.2万元,民众今年申报109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就可以适用。
南区国税局说明,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每一申报户可先按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18.2万元乘以纳税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人数,予以计算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如有超过免税额及扣除额(包括标准或列举扣除额、储蓄投资、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合计数,其差额部分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以符合纳税者权利保护法所规范纳税者为维持自己及受扶养亲属享有符合人性尊严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不得加以课税之意旨。
南区国税局举例,王君一家6口,家庭成员除夫妻外,尚扶养就读大学、国中及4岁幼儿共3名子女,还有年龄67岁且符合适用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资格的父亲,如其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采标准扣除额,则王君家户基本生活费总额109.2万元(18.2万×6人),超过依税法规定可减除之免税额及扣除额合计数103.3万元[全户免税额52.8万元(8.8万元×6人)+标准扣除额24万元+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2.5万元+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12万元+长照特别扣除额12万元],其差额部分5.9万元(109.2万元-103.3万元),可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
南区国税局局提醒,若有任何问题,欢迎拨打国税局免付费电话0800-000-321,将有专人为您服务。